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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申请执行郝某戊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52岁,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清欠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郝某戊,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郝某己,女,51岁,被执行人郝某戊之妻。

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申请执行郝某戊债权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2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与被执行人郝某戊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郝某戊在本协议达成后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履行欠款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自愿放弃人民币x.25元及利息作为水泥事故赔偿,本案申请执行费和诉讼费,由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承担。现被执行人郝某戊已按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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