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石秋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为10.7米×7.5米,合计80.25平方米。2005年11月20日,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给其颁发了x号村镇建筑许可证,批准占地面积为10.7米×7.5米。原告王某某建成坐北朝南上三下三二层楼房一幢,占地面积为东西长10.7米,南北宽7.5米,房前有南北宽东约1.35米、西约1.85米的空地。该空地南侧与同村村民王某卿的四间瓦房相邻。王某某新房建成后,多次要求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给其补足同村村民同等享有的14.3米×14.3米宅基地面积。为此,王某某与王某卿发生宅基地纠纷。2007年3月12日,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作出昝决字(2007)第X号《对王某村X村民王某某与王某卿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一、王某村庄规划属旧村改造,王某卿的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属规划前旧宅地,且没有新审批宅基地。因此,使用权仍属王某卿;二、王某某要求收回王某卿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予支持,只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王某卿按规划重新审批宅基地后,原旧宅地使用权归王某某。王某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4月2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昝决字(2007)第X号处理决定。原告王某某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8月,王某某以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6日作出(2007)唐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唐河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为10.7×7.5米,合计80.25平方米,与政府批准的面积相一致。原告新房建成后,多次要求被告给其补足同村村民同等享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14.3米×14.3米,合计204.49平方米,因王某某新房南邻王某卿的四间瓦房,该四间瓦房虽位于原告新宅之前,但并没有侵犯原告已经批准所使用的宅地面积。2007年3月,唐河县X乡政府作出昝决字(2007)第X号处理决定,维持王某卿对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王某卿按规划重新审批宅基地后,原旧宅地使用权归王某某使用”。王某卿在未实际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之前,将王某卿的四间瓦房予以拆除,与法无据。被告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昝决字(2007)第X号处理决定,经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1、上诉人申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是204.94平方米,而被上诉人只给上诉人80.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没有院落和出路用地。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职责,补足上诉人宅基地面积。上诉人无出路、无院落,生产生活困难。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2005年申请建房使用土地面积为10.7米×7.5米,合计80.25平方米,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其建房使用的土地面积也为80.25平方米。上诉人房屋建好后,要求被上诉人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给其补足本村村民应享有的14.3米×14.3米的宅基地面积。为此,与其前临住户王某卿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已作出昝决字(2007)第X号《对王某村X村民王某某为王某卿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因王某某提起诉讼,经两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某某以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不给其补足14.3米×14.3米的宅基地为由诉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要求补足其宅基地面积,但未向本集体申请,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被上诉人唐河县X乡人民政府就无从审核,而且被上诉人也仅享有审核权而非审批权。因此,上诉人上诉所称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既与事实不符,又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应哲
审判员宋汉亭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