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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崔庙东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良熙

审判员张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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