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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湛某某诉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银华大酒店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系被告单位总经理,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湛某某诉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敏芳、人民陪审员张芷南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岳阳市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分5次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具体借款情况为1、2004年9月20日借30万元,借期4个月,月息2分。2、2004年10月30日借款10万元。3、2005年1月7日借款5万元。4、2005年3月19日借款5万元。5、2005年7月29日借款5万元,利息为5000元。岳阳市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由现被告公司承担。2010年6月23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湛某某借款55万元及利息40.1万元(以所借本金分别按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0年6月29日),限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湛某某借款本金55万元,其利息原告湛某某自愿作放弃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60元,被告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运阳

审判员夏敏芳

人民陪审员张芷南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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