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司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司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葛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司某某提供了双方未结算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