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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司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司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葛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司某某提供了双方未结算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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