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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1日由原告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罗、吴运阳、夏某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芦苇借款x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明:200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芦苇承包,约定每年到期利息为x元,借款期限为三年。被告2006年2月6日曾给付原告x元,2007年2月6日曾给付原告x元,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请求原告从借款之日起借款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息,已给付的回报扣除相应的利息后,剩余的折抵本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x元整,扣减已付的回报后本金为x元,并按月利率一分支付自2007年2月6日至2010年5月21日的利息6490元,合计x元,此款限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海罗

审判员吴运阳

审判员夏某芳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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