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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日由原告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罗、人民陪审员张芷南、张亮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6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明:2007年10月10日和10月24日,被告尹某某分别向原告王某某收取芦苇承包投资款20万元和10万元,约定投资回报每年每万元为2000元。2008年5月8日被告再次收取原告现金13万元用于芦苇承包,并约定每年每万元利息回报为2400元。以上借款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x元,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3万元,限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余欠款利息18万元,原告自愿作放弃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海罗

人民陪审员张芷南

人民陪审员张亮辉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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