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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现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1日由原告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罗、吴运阳、夏敏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借款x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明:200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每年每万元回报为3000元;2008年3月15日被告给付原告8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x元,此款限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所欠剩余利息原告自愿作放弃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海罗

审判员吴运阳

审判员夏敏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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