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和嘉特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综合执法局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