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和嘉特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综合执法局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