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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金某、毛某某、金某、金某、杨某某、金某、金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住(略)。

被告金某,男,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住(略)。

被告金某,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金某,男,住(略)。

被告金某,男,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住(略)。

被告金某,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金某,男,住(略)。

被告金某,女,住(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金某、毛某某、金某、金某、杨某某、金某、金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金某、金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3年2月,原、被告(除金某外)等申请建造北面房屋第二层之加层。后原、被告(除金某外)又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略)房屋进行继承、分家析产。

被告金某、毛某某、金某、金某、杨某某、金某、金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第二层于2003年2月由除金某外的原、被告和金某某共同申请建造;2003年8月,除金某外的原、被告又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与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相连之南面)。原、被告只要求处理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及北面二层楼房的第二层。

金某某(2003年3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与唐某某生育金某、金某、金某三人。金某与毛某某生育金某。金某与杨某某生育金某。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第二层东侧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所有、西侧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南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底楼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毛某某、金某有、第二层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杨某某、金某所有合意一致。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一队10丘(11)地块上的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第二层及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第二层东侧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所有、西侧房屋全部归原告唐某某所有,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底楼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毛某某、金某所有、第二层房屋全部归被告金某、杨某某、金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7.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人民币240元,被告金某负担人民币247.5元,被告金某、毛某某负担人民币230元,被告金某、杨某某负担人民币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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