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系被告朋友),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系被告朋友),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甲X室。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应于2010年9月27日前归还被告刘X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笔钱款由原告谭X汇入法院账户代为保管,待被告刘X办妥房屋抵押撤销手续后再行发放);
二、被告刘X应于原告谭X将上述钱款汇入法院账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抵押的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谭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