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