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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后瓦房村村民委员会诉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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