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
申请人程某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静民三(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程某失踪。现程某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程某失踪的(2005)静民三(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亦玢
书记员陈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