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雇员受害赔偿款追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建德市,且原审法院是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象山县或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李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或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件所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李某某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韩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