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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润泽商务文化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南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润泽商务文化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找代理人谭兆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鸿丽,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X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向前,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润泽商务文化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不服南郑县X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建局)行政强制措施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被告县城建局与原告润泽公司,已于2010年3月16日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润泽公司与县城建局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润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建富

审判员:饶胜玉

人民陪审员:丁远华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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