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水花因与被申诉人王福贵、周喜顺、鲍桂山、张书红民间借贷纠纷,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召集被申诉人达成(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水花不服,向本院申诉称:申请人从来没有收到任何诸如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之类的法律文书,更没有委托周喜顺为申请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原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申请人2006年已同被告王福贵离婚,本案的两笔借款与申请人无关,非共同债务。经复查申诉人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密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贾纪鑫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