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战: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查,2007年10月6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李某柱、方战酒后驾车至郑州市麦佳啤酒厂门口,与该厂保安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继续殴打该厂保安,并对“110”出警调查情况的民警逯高亮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申诉人称其在该事件中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系从犯。经查,本案首先系原审被告人方战及李某柱二人酒后挑起事端,方战积极参与了对保安的殴打,其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