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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与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宝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官房村。

法定代表人: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卿,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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