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40岁,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刘某某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敏新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