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部职员。
被告:扶沟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中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俐,该中医院法律顾问。
被告:温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被告:李某戊。
被告:杜某某。
温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诉被告扶沟县中医院,被告温某某、徐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戊、杜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扶沟县中医院于2009年7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按该案诉讼标的也应移送至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属周口市管辖,且本案本院2006年12月31日立案,立案时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扶沟县中医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扶沟县中医院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扶沟县中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