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某文化。
委托代理人闫付全、郭某某,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
法定代理人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文化,工人,系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涛,扶沟县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付全、郭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李某某在高某某经营的游乐设施(气垫)上玩耍时摔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新章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