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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与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星远。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被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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