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星远。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被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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