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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X镇X村洪碑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X镇X村金岗组。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煜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内部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廊坊市广阳区X村工程水电安装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建回拆迁安置楼补偿商品楼配套建。合同约定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如合同签订一星期内工程没有顺利开工,双方返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震实际支付了保证金6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取得廊坊市广阳区X村工程承包权,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但被告仅陆续归还了500,000元,仍有100,000元没有返还,虽经催讨,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内部工程分包合同》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对工程分包已达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2、收条1份,旨在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收取了保证金600,000元;

3、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1份,旨在证明收款人xx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未作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以上证据因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工程分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廊坊市广阳区X村建回拆迁安置楼补偿商品楼配套建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为20万平方米;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0元,如合同签订一星期内工程没有顺利开工,双方返还保证金等内容。

2010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实际支付了保证金600,000元,由王震出具了收条。由于被告没有取得廊坊市广阳区X村工程的承包权,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在原告催讨后,被告陆续归还了保证金500,000元,尚有保证金100,000元没有返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被告将其总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个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无效。另外,被告未取得整体工程的承包权,即将工程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两原告,该合同也同样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已收的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两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剩余保证金10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两原告提出的利息主张,因被告在未取得整体工程前提下,即将水电工程予以分包,其对合同无效具有主要过错,其应当赔偿两原告的相应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的《内部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上述保证金的相应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方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晨

审判员方煜

书记员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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