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感情不合,故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原告租房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其他诉请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理中,原告表示租房费用放弃,借款另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杨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