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一队蔡家宅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新立宅X号。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X街道峡山XX路X号172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18日15时40分许,被告周XX的驾驶员李XX驾驶被告所有的沪x车辆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玉兰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撞到骑自行车的原告桂XX,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2009年11月4日,本院就原、被告的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等。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应于2010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桂XX后续治疗费3,289.6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390元、护理费301元,共计人民币3,980.6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2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