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舒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某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