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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4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X村七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X村七组。

张某某与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5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第(六)、第(七)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某某赔偿近三年损失2400.0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某某立即排除妨碍;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再审人所提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某某立即排除妨碍,并赔偿近三年的损失等项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李某某依照退耕还林政策进行栽树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铁军

审判员刘英杰

审判员李某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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