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6日晚,张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赵伟停、赵国要、黄某璧(均已判刑)盗窃的一辆价值6840元的东方红四轮拖拉机头放在自己家里,在失主找到后,赵伟停向失主索要现金4800元,张某某分得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白某某的陈述、赵伟停、赵国要的供述、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并退出赃款,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