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5月20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到泌阳县X乡X村委陈庄网点边庄至张庄通信电缆,型号为300×2×0.5盗走42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12元。

2、2008年5月24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四人到泌阳县X乡X村委陈庄网点边庄至张庄通信电缆,型号为300×2×0.5盗走71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91元。

3、2008年5月一天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王某超(已判刑)三人到泌阳县X镇张庄至小陈庄网点通信电缆,型号为100×2×0.5盗走1020米,50×2×0.5盗走102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76元。

4、2008年4月29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三人到泌阳县X乡将黄某树至大葛沟通信电缆,型号为50×2×0.5盗走120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18元。

5、2008年6月16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王某超三人到泌阳县X乡将贾庄至吴庄通信电缆,型号为100×2×0.5盗走24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6238.69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高某某、禹某某、刘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证明及被盗电缆工程预算,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王某超供述及四人的辨认笔录,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盗现场的指认照片,桐柏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第一、二、四、五起犯罪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的第三起没有参加。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某,第一,指控第三起事实不清,仅有朱帮军、王某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朱帮军作案多,有可能记错共同参与人。第二,被告人郭某某属从犯。第三,被告人郭某某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5月20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到泌阳县X乡X村委陈庄网点边庄至张庄通信电缆,型号为300×2×0.5盗走42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12元。

2、2008年5月24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四人到泌阳县X乡X村委陈庄网点边庄至张庄通信电缆,型号为300×2×0.5盗走71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91元。

3、2008年4月29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孔祥山三人到泌阳县X乡将黄某树至大葛沟通信电缆,型号为50×2×0.5盗走120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18元。

4、2008年6月16日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王某超三人到泌阳县X乡将贾庄至吴庄通信电缆,型号为100×2×0.5盗走24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6238.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禹某某、刘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某、刘某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证明及被盗电缆工程预算,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朱帮军、孔祥山、张长印、王某超供述及四人的辨认笔录,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书,(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盗现场的指认照片,桐柏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8年5月一天夜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朱帮军、王某超(已判刑)三人到泌阳县X镇张庄至小陈庄网点通信电缆,型号为100×2×0.5盗走1020米,50×2×0.5盗走1020米,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价值x.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朱帮军2008年7月29日供述,2008年5月份,王某超开着三轮车,带着我和郭某某我们三人一起到我事先踩的点,在马谷田镇西边一个庄桃林南边学校西边岗上,割了10空电缆线,我们三人在禹某某的收购门市部东屋内,把电缆线用菜刀剁成一截一截的,剥下电缆线外皮,有200多斤,按每斤20元,卖给禹某某得款4260元,王某超开的三轮车,给他1000元的车费,下余3260元,我们三人平分。

2、同案人王某超2009年1月5日供述,2008年5月份一天夜里,我开着三轮车,拉着郭某某和桐柏黄某一个叫小郭某人,郭某某带的镰刀、麦麸子包到马谷田镇西一个桃林西边,郭某某用镰刀割了几空电缆线,我们把电缆线拉到泌阳县X路沟桥北头收废品的老婆了。每斤20元,给我分800多元。

3、证人李某军2009年9月13日证,2008年5月份,马谷田镇X村委的张庄至小陈庄电缆线被盗1000多米。

4、证人刘某2009年10月24日证,2008年5月份,马谷田镇X村委的张庄至小陈庄电缆线型号是100×2×0.5、50×2×0.5两种型号,被盗1000多米。

5、泌价证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x.76元。

6、泌阳县网通公司出具的预算单证明被盗电缆线型号100×2×0.5长度1020米、型号50×2×0.5长度1020米。

7、同案人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8、同案人朱帮军辨认笔录,指认被告人郭某某就是合伙作案之人。

同案人王某超辨认笔录,指认被告人郭某某就是合伙作案之人。

9、(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对被告人郭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第三起盗窃及辩护人的第一条辩护意某,经查,有同案人朱帮军、王某超供述,朱帮军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朱帮军、王某超辨认笔录,(2010)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参与了此次盗窃。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及辩护人的第一条辩护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的第二、三条辩护意某,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侯平波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保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