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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共十二人分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秫米店村,经村民吴XX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合伙购买了村民徐XX所有的杨树61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61棵杨树砍伐,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8.9517立方米。案发后,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抓获。

2010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到公案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苏某某、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赵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赵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被告人赵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六、被告人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三千元;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八、被告人赵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九、被告人赵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十、被告人赵某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十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十二、被告人赵某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苏某某、赵某丙、赵某丁、李某某、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张某某、赵某辛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新

二О一О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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