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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曾用名张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新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9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允来,被告张志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翻建房屋时,强行扒掉我家院墙,拆掉我家大门门楼,并占用我家部分出行通道,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院墙及门楼原状,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翻建房屋是在自己土地证范围内,施工垃圾已清理,原告家的院墙是2007年原告自己扒掉的,与被告无关,门楼是经原告同意拆掉的现已恢复原状。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土地证及房产证上显示的所有人李某华系原告李某父亲,证上显示的相邻人李某新系被告张志远母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规划许可证、照片、证明、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李某平

审判员姚杰

二O一0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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