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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X巷。

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28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伟光,被告李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日常琐事打架生气,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被告系同事,开始自由恋爱,1985年12月6日原、被告在驿城区X街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徐鑫,1986年12月出生。2009年9月,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因经济、生活琐事等问题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1985年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有子女。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加强理解和信任,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涛要求与被告李某霞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雨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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