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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湘乡市X镇桃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湘乡市X镇X组。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周某某在原告桃林信用社于2008年5月23日立据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到期日期为2009年5月22日。前述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0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421元未偿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242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欠款是实在的,但现在经济困难没有钱还款。

经查明:2008年5月23日,被告周某某在湘乡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桃林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到期日期为2009年5月22日。前述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0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421元未偿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0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二、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60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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