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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艺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36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某君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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