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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湘乡市X镇桃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桃林信用社于2007年7月10日借款x元,到期日期为2008年7月9日。上述借款期限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本息,截至2010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3240元未偿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3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确实是因为家中困难暂时还不起款。

经查明:被告喻某某于2007年7月10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到期日期为2008年7月9日。上述借款期限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本息。截至2010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3240元未偿付。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支行的存款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喻某某在2010年10月15日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1000元。该款从本院已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

二、被告喻某某余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7000元本金及利息,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合计135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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