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