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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299号

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9月1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侯某以位于(略)西张寨村的海蓝德(郑州)聚合物工业有限公司空气污染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法人代表杜某某索要钱财,并威胁要殴打该公司工作人员,让该公司关门,杜某某被迫交给被告人侯某现金6万元。后被架网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供述,2008年4、5月份,其多次到省、市环保局告海蓝德聚合物工业有限公司环保不达标的事,让环保部门反复去查,以此影响海蓝德正常的生产威胁海蓝德,从而弄点钱。并吓唬公司老板要是不给钱,你们厂里的人以后注意点,2008年9月18日下午,公司老板约其到“海韵”酒店见面给了其6万块钱。此情节与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侯某多次到省、市环保局投诉其公司、导致其频频应付检查,影响了公司业务正常发展,其公司的环保各项指标均达标,这些情况其已告诉侯某,侯某给其的答复是让其给他几万块钱就不再告了,如果不给,不断告让其无法生产。又说若是不给钱,就让其厂里的人以后注意点,其害怕侯某会伤害其厂里的工人,后被迫给了他6万元钱的情节相互印证一致。

2、被告人侯某所写现金收到条,证明被告人侯某敲诈勒索6万元钱的。此情节与证人李江证明杜某萍在“海韵”大酒店给侯某6万元钱的情节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袁某某证明,杜某某、侯某和“必胜客餐厅”的那个男的好像还给杜某萍说,他们有两个兄弟,兄弟们都听他们的话,杜某萍厂里都是外地人,要是不给他们20万块钱,就让厂里的人以后要注意安全了。

4、扣押物品清单、群众来访意见书,证明了被告人侯某到郑州市环保局上访和扣押财物的情节。

5、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证明了被告人侯某系被当场抓获。

6、有录音资料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侯某上诉及其辨护人辩称,1、侦查程序违法;2、上诉人侯某所要的6万元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上诉人侯某无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经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侯某及其辨护人关于上诉人侯某所要的6万元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侯某到郑州市环保局上访反映海蓝德(郑州)聚合物工业有限公司空气污染的情况,是其权利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海蓝德(郑州)聚合物工业有限公司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其应通过正规途径和司法救助的方式维权,而上诉人侯某在未确定是否给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以造成污染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侯某关于侦查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侯某的辩护人虽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了证人贾某某证言,但无法确认证人贾某某真实身份,不能充分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根据卷宗证据材料显示,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侦查程序违法,故其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某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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