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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083号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

被告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住所地卫辉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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