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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于2007年2月中旬,为进行非法私车营运,购得桑塔纳轿车一辆,而后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姓名为徐晓军、证号为x的驾驶证1本、沪x行驶证1本、沪x牌照1副等车辆营运所需证件,并进行了车辆维修。同年3月23日,被告人张××使用上述伪造证件进行非法营运时,因违章在本市X路隧道浦西出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的证言及上海市X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购买,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查获的假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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