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1,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8.50元,由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0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