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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边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边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国信,被上诉人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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