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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住所地:临颍县X路。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资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以下简称临颍建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建行偿还其欠款x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临颍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某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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