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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营运客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市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X乡蔡伦大道拆迁安置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进,衡阳市南岳区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衡阳市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泰公司)为与被告张某某营运客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云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泰公司诉称,2007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被告张某某购买原告指定车型作为承包经营首付资金,使用原告出租车牌,接受原告管理,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20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6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将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被告将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1份。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指定的神龙富康x型汽车一辆挂靠在发泰公司,由发泰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出租的士牌号为湘x)等相关证件,以发泰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租赁承包期限为2006年1月20日至2009年6月26日;被告应接受原告对出租车辆的管理,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出租车牌照占用费1600元;挂靠经营合同期满,被告应将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再办理经济结算手续。2009年6月26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将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也未办理经济结算和车辆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湘x出租车行驶证、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2009)石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营运客车挂靠经营,是指被挂靠方提供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专业运输企业资质,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该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挂靠经营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由被挂靠企业收回挂靠经营权(包括被挂靠企业名称、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牌照、客运线路等)后,再办理经济结算手续。2009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将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也未办理经济结算和车辆过户手续,己构成违约,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并办理营运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衡阳市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湘x出租车车牌及相关证件,并办理该营运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云溪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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