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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湖南韶山市人,非农户口。

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

申请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长期在外躲避法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某银行存款2150元,后彭某之父彭某明代替两被执行人交纳了x元社会费。经查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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