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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邝某、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被告邝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邝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5元,由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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