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分两次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