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徐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超市。
被告某市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某市场应于2010年11月10日支付原告某超市补偿款人民币50,000万元及押金10,000元,原告某超市不再承租某市场北大厅。
二、原告某超市自2011年1月1日起承租某市场东北角独立场地五年,第一年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从第二年起租金随行就市。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与大超市之间通道由被告封堵,与南墙双面齐平。租赁合同另行签订。
三、诉讼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承担。评估费1500元,原告承担750元,被告承担750元。
四、双方别无其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建荣
审判员吴金明
代理审判员周刚
书记员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