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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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杨某乙。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年余,要求离婚。婚生小孩曾某某由被告抚养成人。

被告口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曾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自1999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某由被告杨某乙抚养成人,被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曾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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