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56岁,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以(2005)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x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2006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6年12月26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截止2008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总计55,467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