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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诉张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X,男,1970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张X,女,1971年X生,汉族,住贵州省X。

原告丁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7月因夫妻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自由恋爱,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7月被告不辞而别,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于2010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缺少联系,夫妻缺乏沟通,虽然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从双方分居的时间等情况综合分析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积极联系被告从而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丁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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